跳到主要內容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商標

單位

分期繳納罰鍰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一次完納罰鍰,得敘明理由向處罰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1. 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本條例罰鍰。
  2. 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

法源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0條至第64條規定。

申辦方式

本人或委託他人至本中心各辦公室窗口櫃檯辦理。

應備文件

  1. 違規列管於自然人車籍或駕籍:
    • 違規罰鍰分期繳納申請書1份(由電腦產生,免具)。
    • 受處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 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受處分人如未滿20歲,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
    • 委託他人辦理另附委託書1份及受託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 其他佐證資料,如違規通知單、採證照片等。
  2. 違規列管於法人車籍:
    • 違規罰鍰分期繳納申請書1份(由電腦產生,免具)。
    • 公司相關登記證明文件影本1份及公司大小章。
    • 委託他人辦理另附委託書1份及受託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 其他佐證資料,如違規通知單、採證照片等。

表單下載

委託書(WORDPDFODF

注意事項

  1. 分期繳納
    • 每期以一個月計算,不得逾十八期。
    • 總分期繳納期限參酌車輛定期檢驗日期、行車執照有效期間、駕駛執照審驗期限及有效期限。
    • 每期繳納罰鍰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500元(除最後一期外)。
    • 核准後應即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
    • 經核准辦理分期之受處分人,如有一期違約未按時繳納,視同全部到期,尚未繳納之罰鍰,移送強制執行。
  2. 分期繳納期間,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於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後,公路監理機關得先註記其申請除車輛過戶外之其他各項登記或汽車檢驗。移送強制執行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經行政執行機關核准分期繳納並於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後,亦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3. 分期繳納期間,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各項登記或換發牌照、執照前,應依本條例第9條之1規定,繳清所有違反本條例尚未結案之罰鍰。
  4. 違反本條例第35條規定申請分期繳納罰鍰者,應於繳清全部罰鍰後,始得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領回其經移置保管之車輛。但初次違反規定且未發生交通事故者,於申請分期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後,得檢附繳納罰鍰收據領回車輛。分期繳納期間,移置保管機關仍得依規定收取保管費用。
  5. 受處分人如未滿20歲,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

違規案件受理分期付款流程圖

  1. 民眾申請違規分期。
  2. 分期案件審核。
  3. 審核結果,符合前往下物步驟;不符合則退件。
  4. 開立裁決書並送達。
  5. 繳納第一期分期金額。
  6. 是否按時繳納,是則結案;否則移送強致執行。
違規案件受理分期付款流程圖

違規案件受理分期付款流程圖

OPEN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