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述(申訴)
違規通知單(紅單)受處分人如對被舉發之違規事實不服,得檢具相關資料向處罰機關或原舉發機關提出陳述。
1. 法源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第2項、第9條第1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9條第2項規定。
2. 申辦方式:
(1) 櫃檯:本人或委託他人至本中心各辦公室窗口櫃檯辦理。
(2) 通信:掛號郵寄至本中心各辦公室。
(3) 網路:違規申訴信箱。
3. 應備文件:
(1) 陳述單1份,敘明姓名、違規車號、違規單號、聯絡電話、地址及陳述理由等。
(2) 委託他人辦理另附委託書1份。
(3) 其他佐證資料,如違規通知單、採證照片等。
4. 注意事項:須於應到案日期前或於繳款後30日內提出。
5. 表單下載:辦理交通違規陳述(申訴),應備證件?
提起行政訴訟
對陳述結果不服者,先申請製發裁決書,並於收受裁決書後30日內繕具起訴狀向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 法源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
2. 申辦方式:
檢具應備文件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居住臺南市者,可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臺南庭遞狀);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3. 應備文件:
(1) 行政訴訟起訴狀一式2份,請載明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2)裁決書影本(申請掣開裁決書,方式如下)1份。
(3) 其他佐證資料,如違規通知單、採證照片、陳述回覆公文等。
4. 注意事項:
(1) 受處分人(原告)須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為之。
(2) 依管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裁判作為裁罰標準。
(3) 不服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須先向法院繳交新臺幣300元之裁判費。
(4) 不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後20日不變期間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上訴,並繳交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5. 表單下載:提起行政訴訟,應備證件?
交通違規案件救濟流程圖
交通違規案件救濟流程說明:
註:判決確定後,訴訟費用由敗訴一方負擔。
交通違規案件救濟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