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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交通局商標

單位

交通違規申訴信箱

備註:
1. 違規通知單(紅單)登載應到案處所非本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下稱本中心)者,請勿填寫,請逕向應到案處所提出申訴。
2. 申訴案件申請成功後,可暫緩繳納罰鍰,無須理會違規通知單原登載應到案日期。在您接到申訴回文或回電時,如果仍需要繳款,將依據您提出申訴日期時裁罰基準表對應之處罰額度(不會增生逾期罰額),重新給予約45日的繳款期限。
3. 因申訴案件量大,本中心將依序辦理,申訴案件原則以郵寄掛號公文回復,請靜待通知,無須重複申訴。
4. 如經申訴免罰案件,聯絡電話為手機號碼者,本中心將改以簡訊方式通知。
5. 若因聯絡地址填寫錯誤致回復公文經郵局退回,將不再寄送。
6. 遭移置保管之車輛,經警方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屆期未領回,經公告三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移置保管機關拍賣之(不因申訴而停止執行)。
7. 網傳「檢舉交通違規需使用檢驗合格儀器」是假消息,有法院判決佐證,該申訴理由不會成立。請參考闢謠宣導
8. 備註:檢舉交通違規相關案件請至警察局窗口


違規通知單(紅單)受處分人如對被舉發之違規事實不服,得檢具相關資料向處罰機關或原舉發機關提出陳述。
1.法源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第2項、第9條第1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59條第2項規定。
2.申辦方式:
(1)櫃檯:本人或委託他人至本中心各辦公室窗口櫃檯辦理
(2)通信:掛號郵寄至本中心各辦公室
(3)網路:https://traffic.tainan.gov.tw
 3.應備文件:
(1)陳述單1份,敘明姓名、違規車號、違規單號、聯絡電話、地址及陳述理由等
(2)委託他人辦理另附委託書1份
(3)其他佐證資料,如違規通知單、採證照片等
 4.注意事項:須於應到案日期前或於繳款後30日內提出。

5.線上申訴注意事項:

  • 附檔上傳單一檔案容量最高限制為10MB,超過將無法接收,附檔檔名建議使用半形英數字命名。
  • 若有多個附檔,請壓縮成zip檔上傳。
  • 只允許上傳.jpg、jpeg、word、pdf、rar、zip格式檔案。
  • 限本人(車主或駕駛人)提出申訴。如委託他人申訴,請檢附委託書,未附者,代理申訴視為無效。
  • 必填項目請確認資料正確性。
  • 送出申訴後,請至所填寫之信箱點擊驗證信連結進行驗證驗證信只有一天有效期,若未點驗證信或超過時限,案件不予成立
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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