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項目與檢核
提起行政訴訟,應備證件?
- 如對申訴結果仍有不服者,請於公文所定期限前,先向處罰機關申請製開裁決書,繕具起訴狀,並檢具裁決書、違規通知單及相關佐證資料…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居住臺南市者,可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臺南庭遞狀);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 表單下載:行政訴訟起訴狀
- 行政訴訟起訴狀一式2份(本局網站或司法院網站下載)
- 裁決書影本1份
- 其他佐證資料(如:違規通知單、採證相片、陳述回覆公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