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交通違規申訴後撤銷, 要如何告發交通違規檢舉人誣告?
臺端您好:
有關您114年6月6日於首長信箱意見陳情「要如何告發交通違規檢舉人誣告」一案,經本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處理,茲將辦理情形敬復如下:
一、 經查車號AHP-9356第ZBA608993號違規陳述,本局業以南市交裁字第1140821166號函請舉發單位(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隊)查處中,請靜候查復通知;另有關刑事誣告罪之疑義,尚非本局權責,請逕洽司法機關辦理。
二、 倘您對本案處理結果還有任何疑問,可與本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承辦人林小姐電話06-2600622分機17聯繫,本局同仁將會詳細為您說明,感謝您對市政的關心,至表謝忱。
敬祝您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局長 王銘德 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