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酒後駕車已經被法院判決繳罰金或被裁定緩起訴等處分,還需要繳交這筆紅單罰款嗎?須何時到案裁決?
-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駕駛人酒後駕車,應處以罰鍰、吊扣〈銷〉駕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處罰。如同時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之規定:1.『交通違規罰鍰』部分,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應俟刑事裁判確定後,視判決書判決之刑罰種類而定,如公共危險罪經法院處以有期徒刑,違規罰鍰部分則免予繳納;如經判處之罰金低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所定之最低罰鍰者,應補繳至最低罰鍰之差額;如經不起訴處分、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之裁判確定者,則應須全額繳納。2.『吊扣駕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部分,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但書及第2條第1項規定,無論刑事判決為何,仍應處罰。
- 刑事裁判期間,違規罰鍰金額不會累加;刑事處分確定後,請備妥下列資料到案:持刑事處分相關資料(如判決書、緩起訴處分書)、違規通知單、駕駛執照、身分證及印章到案辦理結案。如委託他人,請受託人另行攜帶身分證及印章到案辦理。
- 駕駛人違反酒後駕車之規定,違規時間如果是在95年2月5日到95年6月30日間,已經被法院判決處罰金,就不用繳納這筆紅單罰款了,但是如果您是在95年7月1日以後違規,法院判決的罰金如少於這筆紅單應該繳納的金額,仍需要補繳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