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邊停車格位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辦理廢止停車位(應檢附申請書、停車位地點位置及現場照片、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車輛行照、駕照等),經本局會同相關單位實地會勘,依實際出入需要決定之:
(一)公務機關、學校、醫院、車站、市場、金融機構、國際觀光飯店及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
(二)無紅磚人行道及騎樓之大廈或集合住宅公共出入口。
(三)法定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或建築物自備停車位之出入口。
(四)依法核准設置之停車場出入口。
(五)倉儲業之倉庫車輛出入口。
(六)汽車運輸業、買賣業、修理業、洗車業及其他與汽車服務有關之行業車輛出入口。
(七)建築工地工程車輛出入口。
(八)其他特殊情形得專案申請。前項申請原因消失時,得視交通狀況恢復路邊停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