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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交通局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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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交通違規罰鍰是否可以分期繳納?
109/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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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規罰鍰如無法一次繳清,可辦理分期繳納。
1.法令規定: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0條至第64條規定辦理。
(1)分期繳納每期以1個月計算,且總分期數不得逾18期,每期繳納罰鍰金額(除最後1期外),不得低於新臺幣500元。核准後應即繳納第1期罰鍰金額。
(2)繳納第1期罰鍰者,可依規定辦理車輛檢驗或除車輛過戶外之其他各項登記。
(3)受處罰人經核准辦理分期,如有1期違約未按時繳納,視同全部到期,尚未繳納之罰鍰,則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4)如為酒後駕車違規應全部繳清始得憑收據領回車輛,但初次違反規定且未發生交通事故者,於申請分期繳納第1期罰鍰金額後,得檢附繳納罰鍰收據領回車輛。
2.應備證件:
(1)違規單(含照片)。
(2)申請書。
(3)申請人身分證、印章(車主為公司或行號者,請攜帶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負責人及公司或行號印章),申請人如未滿18歲,須由法定代理人攜帶身分證、印章辦理。
(4)如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備委託書,受委託人須攜帶身分證、印章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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