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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交通局商標

單位

常見問題

對違規單陳述(申訴)結果仍不服,應如何提出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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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備文件:
(1)行政訴訟書狀(向法院購買司法狀紙或至司法院網站www.judicial.gov.tw下載運用)一式兩份,請載明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2)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影本乙份。
(3)行政訴訟相關證據資料。
2.辦理方式:
檢具應備文件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
3.注意事項:
(1)受處分人(原告)須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
(2)受處分人(原告)依管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裁判,作為裁罰標準。
(3)交通裁決事件之起訴每件由法院收取新臺幣300元之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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