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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交通局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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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拖吊

​承載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臺南好停有保「證」!
107/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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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配合交通部發布「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全面要求轄内公、民營停車場、交通運輸站點、百貨公司、量販店、醫院、觀光遊樂區等公共停車場,若有超過25個以上停車格,就必須依2%的比例設置婦幼專用格位,符合該專用格位使用資格的孕婦與家長,可向臺南市停車管理處、各區衛生所申請停車識別證。

交通局局長林炎成表示,為提供孕婦、親子更多友善的停車設施與服務,除按規定應設置專用格位的公共停車場外,本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3-1條規定授權,已公告要求領有停車場登記證的民營停車場亦應依規定設置專用格位,讓孕婦或帶著幼兒的民眾輕鬆、便利好停車。

停車管理處處長黃俊傑指出,該專用格位很容易辨識,停車位的白色標線內劃有粉紅色內框,也設有專用標誌,民眾如要使用停車位,只要孕婦健康手冊、兒童健康手冊或停車位識別證擇一,置放在車子擋風玻璃明顯處供辨識即可;而識別證於明日(7月27日)起開始受理申請,屆時上班時間請民眾攜帶孕婦或兒童健康手冊至本市各區衛生所或停車管理處(永華市政中心一樓、南門路辦公室)申請領證。

處長黃俊傑表示,現在是專用車位規定施行的宣導期,從107年12月16日起,如未依規定設置專用格位,經勸導未改善者,可處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另車輛未乘載孕婦或六歲以下兒童,不得使用停車位識別證明,且不得占用專用格位,自108年6月29日起,若違規占用,將可依停車場法處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呼籲民眾留意新法規定,共同維護各類專用格位車輛停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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