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有關利衝法第14條事前揭露及事後公開填寫範例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第3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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