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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名稱修正為「公務人員激勵辦法」,並修正全文,除第6條、第8條、第10條及第11條自113年1月1日施行外,業經考試院民國112年4月25日修正發布,請查照。
1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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