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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東區停27停車場民間參與新建營運移轉案政策公告
115/02/24
158

壹、           主旨

臺南市政府徵求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投資「臺南市東區停27停車場民間參與新建營運移轉案」(以下簡稱「本案」)。

貳、           法源依據

本案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8條第1項第1款、第46條、促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第71條,及「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以下簡稱作業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由政府提供土地、設施,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方式辦理。

參、           主辦機關、執行機關

主辦機關:臺南市政府。

執行機關: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肆、           公告期間

中華民國115年2月24日至115年4月9日,共計45日。倘公告截止日當日因臺南市政府宣布停止辦公(放假)者,順延至恢復辦公第1日之同一時間。

伍、           釋疑期間

對本政策公告內容有疑義須澄清者,應於115年3月10日前以書面向執行機關提出請求釋疑。執行機關將於115年3月25日前以書面答覆申請人提出疑義之處理結果,必要時得公告之。若涉及變更或補充本政策公告內容者,將另行公告,並延長申請截止日期。

 

※本案同步公告於財政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網(https://ppp.mof.gov.tw/WWW/index.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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