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媒體報導:是假的!網謠傳被檢舉達人檢舉用這招可申訴成功被打臉
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復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2條規定:「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機關處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派員查證,經查證屬實者,應予舉發,並將處理情形回復檢舉人。前項檢舉違規證據係以科學儀器取得,足資認定違規事實者,得逕行舉發之。……。」依一般社會通念,以照相機、攝錄影機、行車紀錄器等科學儀器所取得影像皆可為證明方法,亦為法院所肯認,民眾如發現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行為,自得依前開規定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按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之規定,法無明文民眾使用科學儀器採證時,該科學儀器須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始得為之。又照相機、攝錄影機、行車紀錄器等科學儀器,僅係將影像透過鏡頭及感光、存儲設備予以紀錄、存檔,尚非如測速儀、呼氣酒精測試器等涉及量測數據而需經度量衡檢驗或校正,故被檢舉民眾若以採證所使用之科學儀器未經檢驗合格而質疑其合法性云云,尚不可採。(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交上字第170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197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170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182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55號行政訴訟判決意旨參照)。